月份 | 5 ~6 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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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獎 | 1 1 8 6 7 7 2 6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1,000萬元 | |
特獎 | 1 9 9 2 2 5 1 0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0萬元 | |
頭獎 | 5 5 7 3 9 6 8 9 |
2 9 6 1 2 5 4 4 | |
1 7 0 7 7 2 5 9 |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| |
二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|
三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|
四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千元 |
五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千元 |
六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位相同者各得獎金2百元 |
增開 六獎 | 977 |
557 |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各得獎金2 百元 | |
領 獎 注 意 事 項 | 1、 領獎期間自 100 年8 月 6 日起至 100 年11 月7 日止,請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辦理,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.4% 印花稅票(中五獎以上者),攜帶國民身分證(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、居留證等文件替代)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。中特別獎、特獎、頭獎、二獎、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; 中四獎、五獎、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。(各地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。) 2、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 3、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 4、 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﹪所得稅款。 5、 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。 6、 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「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」 規定辦理。 7、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,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: (02)2396-1651 |
2011年7月25日 星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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